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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嘉禾县xx自然村诉被告嘉禾县xx人民政府、刘xx等5人煤矿整合协议撤销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

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嘉民二初字第X号

原告嘉禾县xx自然村X组。

组长:黄xx。

原告嘉禾县xx自然村X组。

组长:黄xx。

被告嘉禾县xx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周xx,系该镇镇长。

被告刘xx,(......个人信息略)。

被告刘xx,(......个人信息略)。

被告刘xx,(......个人信息略)。

被告刘xx,(......个人信息略)。

被告刘xx,(......个人信息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嘉禾县xx自然村X组、嘉禾县xx自然村X组诉被告嘉禾县xx人民政府、刘xx、刘xx、刘xx、刘xx、刘xx煤矿整合协议撤销纠纷一案,因原告嘉禾县xx自然村X组、嘉禾县xx自然村X组自行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嘉禾县xx自然村X组、嘉禾县xx自然村X组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x元,由原告嘉禾县xx自然村X组、嘉禾县xx自然村X组负担。

审判长全解军

审判员雷健君

审判员黄某钦

二0一0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廖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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