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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某甲与姚某乙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绥宁县人民法院

原告姚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陈贵兴,绥宁县平兴法律服务所(略)。

被告姚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本院于2010年11月1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姚某甲与被告姚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0年12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姚某甲诉称,原、被告于2009年农历3月20日经人介绍相识,同年4月22日在绥宁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原、被告没有生育小孩。由于原、被告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加之婚后共同生活时间较少,未能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现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并由被告退还原告彩礼礼金5200元。

被告姚某乙辩称,如果原告执意要求离婚我也同意。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9年农历3月20日经人介绍相识,同年4月22日在绥宁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原、被告未生育小孩。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原、被告无夫妻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被告亦没有嫁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姚某甲与被告姚某乙离婚;

二、由原告姚某甲一次性支付被告姚某乙现金2000元;

三、双方无其他争执。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手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李建林

二O一O年十二月八日

代理书记员彭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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