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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某甲与陶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绥宁县人民法院

原告陶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周勇,湖南方剑(略)事务所(略)。

被告陶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本院于2010年11月1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陶某甲与被告陶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1年3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陶某甲诉称,1996年12月3日被告做生意缺少资金向原告借款7000元,并立下借据,约定月息为每元3分,但未约定还款期限。此后原告多次找被告催收,被告均以“现在没钱,有钱再还”为由搪塞,拒绝还款。现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诉诸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借款本金7000元,利息80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陶某乙辩称,向原告借款7000元属实,但7000元当时都给了同村人陶某财。

经审理查明,1996年12月3日被告做生意缺少资金向原告借款7000元,并立下借据,约定月息为每元3分,但未约定还款期限。另查明,该借款至今未偿还。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由被告陶某乙偿还原告陶某甲本金7000元,利息2400元,共计9400元(共中利息2400元限2012年2月1日前付清);

二、双方无其他争执。

本案诉讼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手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肖鸿俊

代理审判员李建林

人民陪审员黄某清

二0一一年三月十日

代理书记员彭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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