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阮某,女,38岁。
被告黄某乙(启),男,34岁。
原告阮某诉被告黄某乙债务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阮某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某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阮某诉称:我与被告于2006年合作做生意,经结算,被告共欠我x元,于2009年2月14日由被告出具欠条。后此款经我多次催要,被告拒不偿还。故起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审理。
被告未进行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阮某与被告黄某乙合伙做生意,被告黄某乙欠原告2万元。被告黄某乙于2009年2月14日书写欠条一张“欠条黄某乙欠阮某贰万元。2009年2月14日黄某乙黄某启”。该欠条并未约定利息。
本院认为,原告阮某与被告黄某乙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是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原告阮某主张债权,被告黄某乙应当清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84条、第10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0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限被告黄某乙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所欠原告阮某人民币2万元。
本案诉讼费300元,由被告黄某乙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陈志勇
审判员杨柳
人民陪审员许学立
二0一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吕亚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