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略)。现租住安阳市火柴厂家属院。因涉嫌犯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于2009年5月21日被安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安阳市看守所。
辩护人杜某某、赵某,河南至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胡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文盲,无业,住(略)。现租住安阳市火柴厂家属院。因涉嫌犯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于2009年5月21日被安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安阳市看守所。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以安殷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某、胡某某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于2009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徐某某、胡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5月21日中午,被告人徐某某接到购买假发票的电话,双方在电话中约定假发票7卧k本,购买8本,在安阳市殷都区西客站交易。徐某某、胡某某遂携带8本假发票,骑摩托车前往西客站。到达后,胡某某前去交易,在交易过程中,被公安人员抓获。后公安人员从二被告人住处缴获了出售的假发票178本。
上述事实,被告人徐某某、胡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物证照片、假发票、小广告等物证、书证;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胡某某明知是非法制造的发票而予以出售,其行为均已构成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徐某某、胡某某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罪名成立。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徐某某系初犯,认罪态度好,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判处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本案系一般共同犯罪,可不区分主从犯。本案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随案移送的假发票186本、小广告卡片1000张及作案工具手机4部予以没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徐某某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单处罚金人民币x元;
二、被告人胡某某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单处罚金人民币x元;
三、随案移送的假发票186本、小广告卡片1000张及作案工具手机4部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魏运成
二00九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华素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