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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姚XX犯强迫卖淫罪一案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公诉机关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姚XX(又名姚X,别名尹X、举的),男,X年X月X日出生。

辩护人李某某,河南新大地(略)。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审理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姚XX犯强迫卖淫罪一案,于2010年11月30日作出(2010)北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以强迫卖淫罪判处被告人姚XX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宣判后,被告人姚XX以“其系从犯,系犯罪中止”为由,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2010)北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李某华

审判员杨彩芳

审判员魏亮

二0一一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宁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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