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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焦作市第二人民医院与被上诉人张某某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焦作市第二人民医院。住所地:焦作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甲,院长。

委托代理人邢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魏希琴,河南路通(略)事务所(略)。

委托代理人涂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焦作市第二人民医院与被上诉人张某某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12日作出(2009)解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焦作市第二人民医院不服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3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3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焦作市第二人民医院委托代理人邢某某、李某乙及被上诉人张某某委托代理人魏希琴、涂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2009)解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闫春林

审判员王文龙

代审判员张卫芳

二0一一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靳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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