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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李某与被上诉人栾川县潭头镇某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某村委会)荒滩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栾川县X村民委员会。

上诉人李某与被上诉人栾川县X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某村委会)荒滩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李某于2008年3月28日向栾川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终止1998年9月12日与某村委会签订的荒滩承包合同,并由某村委会赔偿经济损失x元。栾川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6月11日作出(2008)栾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李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被上诉人某村委会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㈢、㈣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栾川县人民法院(2008)栾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栾川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判长:薛志毅

审判员:吴敏

审判员:刘丽娜

二00八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李某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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