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抢劫、抢夺罪于2009年5月10日被汝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4日被汝州市公安局逮捕。现押于汝州市看守所。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审理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某某犯抢劫、抢夺罪一案,于二OO九年八月十日作出(2009)汝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原审被告人王某某不服,提出上诉。在二审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某某又主动表示服从一审判决,认罪伏法,自愿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王某某犯抢劫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原审被告人王某某自愿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王某某撤回上诉。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2009)汝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刘亚洲
审判员乔静
审判员徐发营
二○○九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周纳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