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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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胡某某受贿一案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胡某某,男。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09年3月18日被登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09年3月28日被逮捕。羁押于登封市看守所。

辩护人王某某,河南鸿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张某某,河南千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登封市人民检察院以登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某犯受贿罪,于2009年9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登封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高贯月、李聪睿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某某及其辩护人王某某、张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1、2000年,被告人胡某某利用其担任河南省科学院同位素研究所所长的职务便利,在河南省科学院同位素研究所综合科技实验楼建设招投标过程中,把河南建筑工程公司初选为参加竞标单位,后该公司中标承建该工程。2002年,该工程完工后,被告人胡某某以借钱为名,在河南建筑工程公司项目部经理张××家中收受张××现金10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张××对2002河南省科学院同位素研究所综合科技实验楼建设完工后,被告人胡某某以借钱为名,向其要现金10万元事实的陈述及有关书证所证实,足以认定。

2、1999年底,河南省科学院同位素研究所与郑州三益贸易有限公司联合建设同位素研究所综合实验楼,并约定建成后双方各占一半产权。2002年,该工程完工后,为使胡某某尽快为其办理产权证,郑州三益贸易有限公司经理李××让其姐李××在郑州市区岳阳楼酒店给被告人胡某某送去现金5万元,被告人胡某某收受该笔现金后,帮助郑州三益贸易有限公司办理了房产手续。

上述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李景玉对为了使被告人胡某某尽快办理同位研究所综合实验楼的产权证,其弟李××让其给被告人胡某某送去现金5万元事实的陈述及有关书证所证实,足以认定。

3、2002年,被告人胡某某利用其担任河南省科学院同位素研究所所长的职务便利,将朱×提拔为该所辐射技术工程研究中心的常务副主任。朱×为了感谢胡某某的提拔及对辐照中心日常工作的关照,自2004年至2008年期间,到胡某某家里或办公室内共计给胡某某送去现金13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朱×对2004年至2008年期间,为感谢被告人胡某某将自己提拨为常务副主任,其给被告人胡某某送现金13万元的事实的证言及有关书证所证实,足以认定。

4、2002年,为使被告人胡某某为王某设办理进入河南省科学院同位素研究所工作的人事手续,李景玉到胡某某的办公室内为其送去现金3万元。被告人胡某某收受该笔现金后,利用其担任河南省科学院同位素研究所所长的职务便利,将王某设的工作手续办入同位素研究所。

上述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李××对2002为了让被告人胡某某将王某设的工作手续办入同位素研究所,给被告人胡某某送现金3万元事实的陈述及有关书证所证实,足以认定。

5、2005年7月至2006年6月期间,被告人胡某某利用其担任河南省科学院同位素研究所所长的职务便利,选择江苏省无锡爱邦高聚物有限公司与河南省科学院同位素研究所签订了共计380万元的供货合同,购买该公司生产的电子加速器。2006年1月至2007年8月期间,被告人胡某某分别在郑州市新郑机场、郑州市区龙源酒店、洛阳市区神都宾馆三次收受江苏省无锡爱邦高聚物有限公司总经理张××现金共计x元,作为同该公司签订上述合同的回扣。

上述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张××对2006年1月至2007年8月期间,被告人胡某某分三次共收取江苏省无锡爱邦高聚物有限公司给付的合同回扣x元的事实的陈述;证人庞××、周×、诸××、安××的证言证实庞祥华总经理在财务帐上三次取现金x元的过程及有关书证所证实,足以认定。

6、2007年下半年至2008年春节前,为使本公司在开发郑州市二七区X村项目过程中,得到河南省科学院同位素研究所有限责任公司的合作,郑州新长城房地产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丁××在胡某某的车上,分两次给被告人胡某某送去现金共计7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郑州新长城房地产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丁××对2007年至2008年春节前给胡某某送现金7万元事实的陈述及有关书证所证实,足以认定。

7、2007年,被告人胡某某利用担任河南省科学院同位素研究所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的职务便利,帮助赵××的姐姐赵××承租到河南省科学院同位素研究所有限责任公司内的空地,作为郑州市蓝天驾校的练车场,后被告人胡某某于2008年春节前,在赵国卿的车上收受赵××的“感谢费”2万元。2009年春节前,为了继续租用该空地作为郑州市蓝天驾校的练车场,赵××到被告人胡某某的办公室内,为胡某某送去现金1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赵××对被告人胡某某帮助其姐赵××承租到同位素研究所有限公司内的空地及继续承租,先后给被告人胡某某送现金3万元事实的陈述及有关书证所证实,足以认定。

8、2008年,被告人胡某某利用担任河南省科学院同位素研究所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的职务便利,促成河南省科学院同位素研究所有限责任公司下属“小球公司”与郑州双辐射线防护器材有限责任公司建立油田示踪剂联合销售部。2009年春节前,被告人胡某某在郑州市万家灯火酒店,收受郑州双辐射线防护器材有限责任公司经理陈××的“感谢费”1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陈××对为感谢被告人胡某某帮助郑州市双辐射线防护器材有限公司与“小球公司”建立油田示踪剂联合销售部,在2009年春节送给被告人胡某某现金1万元事实的陈述及有关书证所证实,足以认定。

9、2008年底,经河南省科学院同位素研究所有限责任公司申报,河南省科技厅拨付给同位素示踪技术事业部25万元项目款。2008年年底某日,同位素示踪技术事业部经理怓××及同事邓×为感谢胡某某,到被告人胡某某的办公室内,送给胡某某现金2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怓××、邓×对为感谢被告人胡某某帮助同位素示踪技术事业部从河南省科技厅取得25万元的项目款,送给被告人胡某某现金2万元事实的陈述及有关书证所证实,足以认定。

10、2008年底,河南省科学院同位素研究所有限责任公司奖励给河南同新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下属的小球公司10万元现金。2009年春节前,小球公司经理怓××为了感谢胡某某对该公司的奖励,与邓×一起到被告人胡某某的办公室内,送给胡某某现金1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怓××、邓×对为感谢被告人胡某某奖励小球公司10万元现金,送给被告人胡某某现金1万元事实的陈述及有关书证所证实,足以认定。

11、2009年春节前,王××为承租到河南省科学院同位素研究所有限责任公司院内的空地建设羽毛球馆,在郑州市百顺国际酒店,送给被告人胡某某现金2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王××对为了承租到同位素研究所有限责任公司院内的空地建设羽毛球馆,送给被告人胡某某现金2万元事实的陈述及有关书证所证实,足以认定。

12、2009年2月某日,河南省科学院同位素研究所有限责任公司总会计师黄××,为使被告人胡某某帮助提拔其成为公司的副总经理,在胡某某的办公室内,送给胡某某现金1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黄××对为了使被告人胡某某把自己提拨为副总经理,送给被告人胡某某现金1万元的事实的陈述及有关书证所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牟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登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胡某某犯受贿罪的罪名及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犯受贿罪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对被告人胡某某应在此幅度内量刑。鉴于被告人胡某某主动坦白,自愿认罪,积极退赃款40万元,可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胡某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胡某某主动向侦查机关交待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的行为系投案自首,应从轻减轻处罚的意见,经当庭质证证实,是侦查机关先对其司机董××进行询问时,董证实胡某某接受新长城房地产公司领导吃请后,见胡某的手提袋内装有现金2万元的事实,公诉机关立案后对被告人胡某某传讯时其交待受贿12起,总计款x余元的犯罪事实,故其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但被告人胡某某自愿认罪,退还部分赃款应酌情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胡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3月18日起至2020年3月17日止。)

二、对被告人胡某某受贿所得赃款人民币x元,除已退赃40万元余款x元依法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王某桂

审判员吴蓉

代理审判员马娟

二○○九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田艳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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