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张某,女,汉族,住(略)。
被申请人唐某,男,汉族,户籍所在(略)。
申请人张某申请宣告被申请人唐某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张某诉称,被申请人唐某与申请人张某系夫妻关系。唐某从事海洋捕鱼作业。2005年3月13日,被申请人唐某在出海捕鱼过程中,突遇大风,坠入海里。虽经多方搜救,但未果。唐某下落不明至今,故依法申请宣告被申请人唐某死亡。
经查,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某地。申请人张某与被申请人唐某系夫妻关系。2005年3月13日,被申请人唐某在出海捕鱼过程中,突遇大风,不慎坠入海里。后经多方搜救,但未果,至今下落不明。某公安局边防派出所、某村民委员会对此均出具了证明一份。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于2009年10月8日发出了寻找唐某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3个月,现已届满,唐某仍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唐某自2005年3月13日起因意外事故失踪、下落不明至今。该事故由某公安局边防派出所、某村民委员会出具了证明予以了证实。本院发出寻找唐某公告,现也已届满,但唐某仍无下落,故唐某因意外事故而死亡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唐某死亡。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黄某
书记员钱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