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新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2010年6月27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被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新县人民检察院以豫新检公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害人高桂林、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5月7日下午14时许,张某某、高XX夫妻二人因琐事在其家中发生争吵致打架,张某某将妻子高XX右手打伤。经法医鉴定:高XX损伤事实成立,符合钝性伤特征,损伤程度属轻伤。双方就附带民事赔偿部分已达成协议,并已兑现。
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张某某供述;被害人高XX陈述;新县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新)公(法医)鉴(损伤)字[2010]X号鉴定结论;张某某户籍证明及派出所证明各一份、新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一份、接警登记表、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与被害人争执中,致她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依法惩处。被告人张某某在犯罪后能坦白认罪并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被害人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理。鉴于本案系家庭琐事引起,被告人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悔罪态度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聂晓静
二0一一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刘升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