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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杨某某债务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原告王某某,女,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周兴,河南艳阳天(略)事务所(略)。

被告杨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杨某某债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2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须知、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2011年3月14日,依法由审判员郑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周兴、被告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某诉称:2002年7月3日,其父亲王某英起诉与母亲卢小琴离婚。经济源市人民法院(2002)济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调解离婚,并将位于思礼镇X村的四间两层住房中西边两层四间归其与妹妹王某莉所有。2003年其母亲与被告结婚后,其与被告经常因琐事发生矛盾。2010年8月12日,其与被告达成协议,将其所有的房屋份额作价x元,扣除卢小琴已支付部分,尚欠x元未付。由卢小琴支付5000元(已履行)、被告支付5000元。被告表示5000元于六个月内付清,并给其出具欠条一份。现经其多次催要,未予给付。现请求:被告支付其5000元。

被告杨某某辩称:其不要原告的房屋,也不同意支付5000元。

原告提供的证据有:1、2010年8月12日被告与原告、及卢小琴签订的调解协议一份。

2、2010年8月12日被告出具的欠条一份,载明:欠条今欠到王某某房款5000元,六个月内还清。证据1、2证明被告欠其5000元。

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本身真实性均无异议,但表示其不同意要房,也不愿支付5000元。

被告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根据原、被告诉辩意见及有效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02年7月3日,原告父亲王某英起诉与原告母亲卢小琴离婚。经济源市人民法院(2002)济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调解离婚,并确定将位于思礼镇X村的四间两层住房中西边两层四间归原告与妹妹王某莉所有。2003年原告母亲卢小琴与被告结婚。2010年8月12日,原告与被告、卢小琴达成协议,将原告所有的房屋份额作价x元出让给被告及卢小琴,扣除卢小琴已支付部分,尚欠x元,由卢小琴于2010年8月17日之前支付5000元(已履行)、被告于2011年2月12日之前支付5000元。同日,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欠条今欠到王某某房款5000元,六个月内还清。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未予给付。庭审中,被告表示其没有具体原因不要原告的房屋份额。

本院认为:原、被告及卢小琴签订房屋份额买卖协议后,按照协议约定被告应于2011年2月12日之前支付原告5000元,当日被告给原告出具5000元欠条一份,应视为原、被告双方已转化为债权债务关系。现原告依据被告出具的欠条要求被告给付5000元,证据充分,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杨某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王某某5000元。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暂由原告垫付,待执行中一并结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七份,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郑伟

二0一一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史芳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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