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薛某
上诉人周某某与被上诉人薛某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前由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30日作出(2010)二七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宣判后,周某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1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4月1日,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0)二七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重审。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傅翔
审判员李伟
审判员王燕燕
二○一一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刘斯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