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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豫欣纺织有限公司职工医院、郭某与鲁某、郑州众生门诊部、张某某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豫欣纺织有限公司职工医院,住所地郑州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张伟国,河南仟方(略)事务所(略)。

委托代理人刘稚鹤,河南仟方(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原审被告)郭某。

委托代理人唐军,大沧海(略)事务所(略)。

委托代理人王某香,大沧海(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鲁某。

委托代理人张维民,河南英伦(略)事务所(略)。

委托代理人耿保全,河南英伦(略)事务所(略)。

原审被告郑州众生门诊部,地址郑州市X路X号。

负责人郭某。

委托代理人唐军,大沧海(略)事务所(略)。

委托代理人王某香,大沧海(略)事务所(略)。

原审被告张某某。

上诉人郑州豫欣纺织有限公司职工医院、郭某与被上诉人鲁某、原审被告郑州众生门诊部、张某某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18日作出(2009)惠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郑州豫欣纺织有限公司职工医院、郭某不服原审法院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2009)惠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杨伟东

代审判员扈孝勇

代审判员王某丽

二O一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薛文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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