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某某
委托代理人朱国华,河南豫威(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州旺强公路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X路X号锦绣华庭B座X室。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崔某某
上诉人武某某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07)中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1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07)中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王某梅
审判员李继军
审判员邓先理
二0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温改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