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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某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某某

委托代理人朱国华,河南豫威(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州旺强公路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X路X号锦绣华庭B座X室。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崔某某

上诉人武某某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07)中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1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07)中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王某梅

审判员李继军

审判员邓先理

二0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温改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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