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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与利津县虹宇建筑机械租赁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案
时间:2005-11-09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东民三终字第105号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东民三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通州市X镇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戴勇,江苏南通江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利津县虹宇建筑机械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利津县X路东首。

法定代表人:高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云飞,河北林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宗金杰,河北林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利津县人民法院(2005)利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戴勇、被上诉人利津县虹宇建筑机械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人李云飞、宗金杰到庭参加了诉讼。

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4877元,减半收取2438。5元,由上诉人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梅雪芳

审判员巩天绪

代理审判员侯政德

二00五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王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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