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东民三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通州市X镇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戴勇,江苏南通江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利津县虹宇建筑机械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利津县X路东首。
法定代表人:高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云飞,河北林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宗金杰,河北林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利津县人民法院(2005)利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戴勇、被上诉人利津县虹宇建筑机械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人李云飞、宗金杰到庭参加了诉讼。
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4877元,减半收取2438。5元,由上诉人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梅雪芳
审判员巩天绪
代理审判员侯政德
二00五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王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