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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合同诈骗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诈骗,于2010年8月3日被郑州市公安局管城分局二里岗派出所(略),同年8月5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二七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于同年9月11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二七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二看守所。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以郑二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合同诈骗罪,于2011年3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冯渊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4月份以来,被告人李某某先后在本市二七区X路珠江荣誉小区、政通路桃李某小区X单元X号楼X房间,假冒河南华益药业有限公司和河南国药有限公司的名义,组织人员通过网上或电话联系被害人推销药品,在被害人汇款以后,以种种理由拒不发货的手段来骗取被害人钱财,被告人李某某采取上述手段分别于2010年6月25日骗取被害人赵×7500元,2010年7月9日骗取被害人杨×x元,2010年7月13日骗取被害人赵×3000元,于2010年7月29日骗取被害人周××4000元。现赃款未追回。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受理案件及抓获经过、指认现场照片、提取经过、赃物照片、情况说明、被告人身份证明;证人李××、李××、高×、韩×、方××、陈××等人的证言;被害人赵×、杨××、赵×、周××的陈述;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后逃匿,数额较大,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合同诈骗罪的意见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我国刑法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李某某骗取他人货款共计x元,属数额较大,依法应在上述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在量刑时,本院同时又考虑了被告人李某某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可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四项、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7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8月3日起至2012年8月2日止。所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依法责令被告人李某某退赔被害人赵凯7500元,退赔被害人杨凯x元,退赔被害人赵祯3000元,退赔被害人周国庆4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郭付功

审判员张倩

人民陪审员贾丽萍

二0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李某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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