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杨坤、高某某,河南天欣(略)事务所(略)。
被告王某,男,成年,现住(略)。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贾汇河系被告王某的妹夫,原告与被告王某系朋友关系。2007年5月左右,被告以为原告女儿办理国家教师转正就业手续为由从原告处取走x元。2007年7月12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书面承诺协议一份,承诺如在2008年9月10日前为原告之女办理就业手续,被告三日内将x元退还给原告,并双倍赔偿原告两年的经济损失。但至今,被告未退还给原告一分一文。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x元并支付利息x元(利息自2007年7月12日开始计算至被告起诉之日,诉讼过程继续计算利息按照双倍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本案原告未能向法院提供明确的被告,原告在规定的期限内亦未能提供被告详细准确的送达地址。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张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620元,退回原告张某某。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二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王某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陈利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