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乾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杜某某,女,现年32岁,汉族,高中文化程度,陕西省乾县人,住(略),系电力局合同工。身份证号:x。2000年元月至2010年5月任乾县供电分公司吴店供电所(略)。2010年12月13日因涉嫌贪污被乾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0年12月21日被本院依法重新取保候审。
乾县人民检察院以乾检刑诉字(2010)第X号起诉书某控被告人杜某某犯贪污罪,于2010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杜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乾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杜某某利用其任乾县供电分公司吴店供电所(略)兼收费员的便利条件,采取虚开增大电度量的手段,先后十六次从乾县移动公司吴店基站共骗取x.13元的电费,据为己有,用于日常花销。案发后赃款已全部追回。
以上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书某、等某某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身为国有公司委托从事公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骗取公款,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之规定,构成贪污罪,应依法予以惩处,乾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杜某利犯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杜某利在案发后能积极退赃,认罪态度较好且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对其判处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杜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某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某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何国利
二0一O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某员陈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