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金a,女,汉族,户籍地××省××市××区××路×号楼×号。
委托代理人王a,男,住上海市××区××路×弄×号。
委托代理人吴a,男,住上海市××区××村×号×室。
被告杨a,女,汉族,住上海市××区××村×号×室。
原告金a诉被告杨a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月14日立案受理。因被告杨a下落不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8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a委托代理人吴a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杨a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金a诉称:2008年6月7日,原告作为购买方与被告签订关于上海市××区××路×号×区×号×室房屋的《房地产买卖协议》。后原告与被告达成解约协议,约定被告承诺在该房屋与原告以外的他人成交后三日内退还原告已付定金人民币(下同)3万元。现被告已将上述房屋出售给其他买受人,但被告至今未按照解约协议约定退还原告购房定金3万元,经原告多次发函催讨未果,原告只能诉诸法院要求判令被告退还已收取的定金3万元。
被告杨a未到庭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基于上述证据及原告的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08年6月7日,案外人杨b受被告杨a(签约甲方)委托与原告金a(签约乙方)签订《房地产买卖协议》一份,约定乙方购买××区××路×号×区×号×室房屋一套,房价款83万元,甲乙双方约定定金总额为3万元;甲方直接收取定金,因产权人杨a未到场签订本协议,由其父亲杨b代为签订,杨b承诺对本协议负法律责任;乙方同意把定金打到杨a的银行账户,甲、乙双方约定在过户时交房。签约当日,被告杨a委托代理人杨b收取原告定金3万元。
2008年6月16日,被告杨a委托代理人杨b(签约甲方)、原告金a(签约乙方)与中介公司(签约丙方)签订《解约协议》一份,约定甲乙双方协商于2008年6月7日通过A房地产××分行签订的关于××路×号×区×号×室的房地产买卖协议作废,双方互不构成违约责任,乙方支付给A房地产服务费人民币1万元,甲乙双方约定在一个月内不能对该房屋进行相互买卖,否则还应支付按原协议约定的中介费给A房产,甲方承诺该房屋和他人成交后,三日内退还乙方支付的定金人民币3万元。
另查明,2008年7月30日,案外人乔a、胡a、乔b、金b以买卖的形式取得上海市××区××路×号×区×号×室房屋产权。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房地产买卖协议》、《解约协议》、被告杨a《委托书》、上海市房地产登记册、定金收据及原告当庭陈述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杨a委托案外人杨b与原告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协议》与《解约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严格履行。按照《解约协议》约定,被告杨a将系争房屋和他人成交后,三日内退还原告支付的定金3万元,现被告杨a已将涉案房屋出售给案外人,案外人于2008年7月30日取得了涉案房屋的产权,被告杨a理应按照《解约协议》的约定返还原告定金3万元,原告诉请依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杨a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视为其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杨a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金a定金30,000元;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杨a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马爱军
审判员龚立琼
代理审判员邓红霞
书记员李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