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普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贾某某,女,19XX年X月XX日生,汉族,出生地上海市,高中文化,上海某某厂退休职工,户籍地本市X路XXXX号X室,暂住(略);2010年1月14日因本案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取保候审。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普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贾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0年3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贾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贾某某于2007年1月至2008年12月间,先后向中国光大银行、交通银行、广东发展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上海银行、中国银行申领信用卡,并持卡透支消费及提取现金。至案发时,透支本金共计人民币x.99元,上述银行经多次对被告人贾某某本人进行催收,被告人贾某某仍拒不归还。具体分述如下:
1、被告人贾某某于2008年9月向中国光大银行申领一张信用卡并使用,截止2009年4月,透支本金共计人民币x元。
2、被告人贾某某于2009年3月向交通银行申领一张的信用卡并使用,截止2009年4月,透支本金共计人民币x.30元。
3、被告人贾某某于2009年2月向广东发展银行申领一张信用卡并使用,截止2009年4月,透支本金共计人民币3938.79元。
4、被告人贾某某于2008年10月向中国建设银行申领一张信用卡并使用,截止2009年4月,透支本金共计人民币2700.25元。
5、被告人贾某某于2007年1月向上海银行申领一张信用卡并使用,截止2009年4月,透支本金共计人民币1788.40元。
6、被告人贾某某于2008年12月向中国银行申领二张信用卡并使用,截止2009年4月,透支本金共计人民币2902.25元。
2010年1月14日,被告人贾某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贾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中国光大银行、交通银行、广东发展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上海银行、中国银行分别出具的报案材料、信用卡申请表及相关资料,消费明细表、上门单详细信息、催收记录、催收历史数据、账务催缴通知书、逾期提醒函、清账通知书,身份证复印件,交易明细表,账单明细表,法律告知书、信用卡缴款通知书,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的规定,超过规定期限透支,并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依法应予处罚。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贾某某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贾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二、赃款应依法追缴后,发还各被害单位。
被告人贾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 赋
书记员王洁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