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杨xx诉刘xx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

原告杨xx,男,汉族,33岁。

被告刘xx,女,汉族,31岁。

原告杨xx诉被告刘xx离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xx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xx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逾期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我俩经人介绍1999年年底相识,2000年12月5日与被告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般,X年X月X日生一女孩杨xx,X年X月X日生一男孩杨xx。2008年我曾起诉被告离婚,后于2008年6月13日撤诉。2008年2月份被告不辞而别,我多方寻找无果。距今已经超过两年被告仍外出不归,我认为我俩婚姻已经名存实亡,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要求离婚,子女由我抚养由被告承担抚养费。

被告缺某,无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1999年底相识,2000年12月5日与被告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一女孩杨xx,X年X月X日生一男孩杨xx,婚后夫妻感情一般。2008年原告曾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后于2008年6月13日撤诉。本院受理后于2010年6月8日发出公告,限被告在规定期限参加开庭,被告逾期未到庭。

本院认为,婚后被告长时间外出不归,现下落不明,双方分居已达两年之久,说明双方感情已破裂,故应支持原告的离婚请求。两个子女现随原告生活,仍应由原告抚养较妥,被告承担子女抚养费每人每月各1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杨xx与被告刘xx离婚;

二、婚生子女杨xx、杨xx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子女抚养费每人每月各100元,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开始执行。

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乔同五

审判员韩南方

审判员王景武

二0一0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韩晓君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