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一审被告)张某某(又名张X),男,1973年出生。
上诉人(一审被告)夏某某,男,1975年出生。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魏某某,男,1964年出生。
上诉人张某某、夏某某不服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2011)龙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称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请求将本案移送河南省开封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该案中,合同履行地在开封市龙亭区,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一审裁定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姬凯
审判员葛冀鲁
代理审判员苏芳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王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