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2010)永中刑一终字第X号
原公诉机关湖南省道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湖南省道县人。
原审被告人陆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湖南道县人。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8月27日经道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8月3O日由道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道县看守所。
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审理湖南省道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陆某某犯故意伤害罪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蒋某某提出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二○一○年十月八日作出(2010)道刑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蒋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案的刑事部分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10年4月,被害人蒋某某与他人合伙在本村河道区域挖沙。7月5日被害人蒋某某将挖沙机移开进行维修。次日被告人陆某某将自己的挖沙机开到被害人蒋某某原来挖沙的地方挖沙。被害人蒋某某等人得知后,不准被告人陆某某在此挖沙并将一条船栓在被告人陆某某的挖沙机后面,钢丝绳从被告人陆某某的挖沙机穿过,被告人陆某某挖沙时,因挖沙机漏出的卵石漏在被害人蒋某某的船上而发生争吵。7月7日被告人陆某某拉了一车片石放在自家的自留地旁,拦住了被害人蒋某某运卵石的路。7月8日本村村干部与乡X组织调解,在调解过程中双方各持己见,继而发生扭打,被害人蒋某某与被告人陆某某均受伤。8月30日被告人陆某某到道县万家庄派出所投案自首。被害人蒋某某的伤势,经永州濂溪司法鉴定所、湘雅二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均为轻伤。被告人陆某某的伤势经永州濂溪司法鉴定所鉴定为轻微伤(甲级)。
另查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蒋某某受伤造成的各种经济损失共计x.67元。
上述事实有经一审开庭质证的被害人蒋某某的陈述、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图、法医学鉴定结论书、证人蒋×华、唐××、蒋×才、蒋×根、陆××、蒋×远等人的证言、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被告人陆某某的供述及辩解等证据证明。据此,道县人民法院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陆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六个月。二、被告人陆某某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蒋某某的经济损失x.67元的80%,即8562.14元。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蒋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后,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蒋某某不服,以“1、被害人没有过错,不能减轻被上诉人的民事赔偿责任;2、护理费、误工费计算错误;3、残疾赔偿金没有判赔,于法不符;4、营养费没有判赔,应当酌情判赔;5、被上诉人不构成自首”为由,提出上诉。
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一审认定的事实和证据一致,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原审被告人陆某某已主动向一审法院缴纳一万元赔偿金。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陆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原审被告人陆某某的犯罪行为造成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蒋某某的经济损失合理部分应予赔偿。上诉人蒋某某提出“被害人没有过错,不能减轻被上诉人的民事赔偿责任”的上诉理由。经查,在有关部门组织上诉人蒋某某与原审被告人陆某某调解过程中,双方发生争执打斗,双方都未能正确理智处理争议,导致本案的发生,因此,双方对本案的发生都负有责任。故该上诉理由与事实不符,不能成立。上诉人蒋某某提出“护理费、误工费计算错误”的上诉理由。经查,护理费、误工费的计算不应扣除法定休息日、节假日等,因此,原判对本案的护理费、误工费计算标准和计算方法合理。故该上诉理由不予采纳。上诉人蒋某某提出“残疾赔偿金没有判赔,于法不符;营养费没有判赔,应当酌情判赔”的上诉理由。经查,在没有定残的情况下,无法确定具体的残疾赔偿金数额,为保护被害人利益,不予判赔合理。同时根据法律规定营养费由人民法院根据被害人的伤情等因素酌情判赔,因此原判根据法律规定没有判赔营养费是合理的,本院在没有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不能随意变更原审法院的认定。故该上诉理由不予采纳。上诉人蒋某某提出“被上诉人不构成自首”的上诉理由。经查,原审被告人陆某某自动向公安机关,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应当认定为自首。故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适当。民事判赔合理。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卢勇
审判员吴斌
审判员徐国贤
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代理书记员钟果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