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一审被告)王某某,男,1965年出生。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赵某某,男,1960年出生。
上诉人王某某不服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2010)兰民初字第1237-X号民事裁定,以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为由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将本案移送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处理。
本院认为,本案属因合伙协议纠纷提起的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河南省兰考县属合同履行地,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一审裁定结果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王某奎
审判员葛冀鲁
代理审判员苏芳
二○一一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陈袁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