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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永新特种金属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无锡永新特种金属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蠡园开发区A1-X楼。

法定代表人朱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某某,该公司职工。

申请人无锡永新特种金属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0年1月1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号码为x、面额为人民币200,000元、出票人为上海柴油机股份有限公司采购专户、持票人、背书人均为无锡永新特种金属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杭州萧山第二齿轮箱厂商业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无锡永新特种金属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赵德宝

审判员崔海艳

代理审判员张伟

书记员书记员颊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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