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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某某诉郭某某、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上诉人(原审被告)郭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贾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

上诉人李某某、郭某某因与被上诉人贾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2009)北民一初字第872-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以两上诉人的户籍所在地和住居地均在安阳县X镇老家为由,请求依法撤销该裁定,将本案移送有管辖权的安阳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安阳市北关区X路居委会证明李某某现住安家庄X号楼X单元X层西户一年以上,安阳市北关区金水社区居委会证明郭某某已于2005年在北仓街X号院X单元X楼东户居住。故原审认为对该案具有管辖权并无不当。上诉人李某某、郭某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孙爱民

审判员秦成义

审判员王荣拴

二○○九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段新

安法网X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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