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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犯诈骗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温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温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某,男,1969年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犯拒不执行判决罪于2006年9月26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9年1月1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11年1月6日被刑事拘留,1月13日被取保候审,3月1日被逮捕。现押温县看守所。

辩护人毛某某、张某某,河南新潮(略)事务所(略)。

温县人民检察院以温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诈骗罪,于2011年3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3月份,被告人赵某某假借焦南监狱三监区区长牛某某名义,以帮助他人减刑为由,骗取周某某现金5000元。案发后,被告人赵某某已将赃款退出。

上述事实,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周某某陈述,证人牛某某、马某某证言,退赃及领款清单,前科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诈骗私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当庭认罪,且积极退赃,犯罪情节较轻,不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不以累犯论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3月15日起至2011年7月7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张圣玉

二○一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张文静

附有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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