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耿某甲申请执行耿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耿某甲,女,汉族,20XX年X月X日生,汉族,学生,住(略)。

被执行人耿某乙,男,19X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略)。

本院在执行耿某甲与耿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耿某乙应履行的义务为1200元。现申请人耿某甲自愿撤销执行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07)杨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中第(二)项确认的耿某乙给付耿某甲2010年抚养费共计1200元内容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贾建鹏

代理审判员张雯雯

代理审判员段蔚娟

二0一一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陈育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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