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胡某某,男,生于1972年10月出生,汉族,职工,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云鹏,河南青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某,男,1954年7月出生,汉族,职工,住(略)。
委托代理人周明军,河南朝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某某,女,1963年11月出生,汉族,职工,住(略)。
委托代理人郑淮松,河南朝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典某某,男,1964年9月出生,汉族,职工,住(略)。
上诉人胡某某因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桐柏县人民法院(2009)桐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胡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李云鹏,被上诉人陈某某及委托代理人周明军,被上诉人吴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郑淮松到庭参加诉讼。原审第三人曲令潆经合法传唤未到庭。
本案经合议庭评议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处理不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桐柏县人民法院(2009)桐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桐柏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诉讼费100元退还给上诉人胡某某。
审判长薛正宽
审判员窦丁平
审判员江献平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孙小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