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临颍县××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胡亚萍,河南信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滕××。
委托代理人:崔焕青,临颍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临颍县××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临颍县××社)因与被上诉人滕××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滕××于2008年1月15日向临颍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临颍县××社支付其存款x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临颍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5月10日作出(2008)临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临颍县××社不服原判,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7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8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临颍县××社的委托代理人胡亚萍,滕××的委托代理人崔焕青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临颍县人民法院(2009)临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临颍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党继红
审判员陈长彬
代理审判员李某
二○○九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王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