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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訴司徒博文(前名喻家為)
时间:2008-01-08  当事人:   法官:法官湯寶臣   文号:HCMA484/2007

HCMA484/2007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罪及減刑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7年第484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案件2006年第708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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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

被告人司徒博文

(前名喻家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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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湯寶臣

聆訊日期:2007年6月27日及10月9日

裁決日期:2008年1月8日

判案書

1.上訴人被控一項猥褻侵犯罪。上訴人否認控罪,經審訊後裁判官裁定罪名成立。上訴人不服定罪,向高等法院原訟庭提出上訴。

2.原審時,控方傳召了6名證人作供,主要證人是第一證人黃穎欣,她在案發時祇有13歲7個月。她是透過電視直播系統作證。

3.第一證人說她於2006年2月間,經上網而認識了上訴人。在認識不久後,雙方便約見。證人說她約了上訴人在2006年3月1日下午放學後會面。後來上訴人駕駛私家車與她遊玩,最後帶她返回自己家中。證人指上訴人在他單位的一個房間內侵犯了她,主要是用手指插入她的陰道及撫摸她的胸部。事後上訴人便駕車送她回家。

4.證人在3月底向社工透露說曾被強姦,擔心成孕。證人的母親得悉事件後報警處理。上訴人後來被拘捕。

5.上訴人被拘捕後進行了會面紀錄,他承認有與一名叫「阿Wing」的女子在家中有親熱行動,但他否認有與未成年少女發生性行為。

6.於2006年7月20日,證人在列隊認人手續中辨認出上訴人就是犯案者。

7.裁判官在聽過有關證供後,裁定會面紀錄是上訴人自願作出,因此可以呈堂為證據。

8.控方的其餘5位證人都有一一作供。

9.上訴人也選擇了作供,並傳召了5名辯方證人。

10.總括來說,上訴人說他並不認識對他作出指控的女童,亦從未見過她,也根本沒有對她做過構成猥褻侵犯的行為。他指他在油塘一所中學任教英語會話,案發當日下午4時45分才離校,其後與一名女性朋友會面,並借書給對方。他在吃過東西後便回家,一直未有外出。

11.辯方第一證人是上訴人所說的朋友。她的證供大致與上訴人的說法配合。至於其他幾位證人證供要點,裁判官已在裁斷陳述書裡扼要記錄,本席不擬重複。

12.裁判官在裁決理由書內說明了裁決的理由。裁決書內容讀來非常有條理及清晰。裁判官有小心而詳盡地分析了本案的證據及控辯雙方的陳詞。她曾經提醒自己有關舉證責任及舉證標準方面的原則;她也恰當地提出以下之警惕:

「31.本案是一宗性罪行,雖然傳統的佐證規則及警告已廢除,但這類指控容易揑造,卻難以反駁,即使清白者要質疑和反駁這虛假指稱通常也非常困難。因此,在沒有佐證支持下,而單憑投訴人的證供去定罪,實屬危險,况且案中受害人只有14歲,和她承認向警方及學校社工說謊,曾作出不實的指控,因此,本席對她的證供更加要加倍小心考慮。」

13.裁判官解釋了她為何不接納上訴人及辯方第一證人的證供。她指上訴人及辯方第一證人對當日發生的事情之記憶明顯是有選擇性的,並不可信(見裁決理由書第22至24段)。

14.至於其他辯方證人的證供,裁判官也逐一分析處理過(見裁決理由書第25至28段)。

15.裁判官正確地指出,本案的關鍵在於女童是否一個可信的證人,而即使她的證供可信,問題是她指上訴人就是侵犯她的人是否準確的辨認。在這兩個主要問題上,裁判官已公平地評估了其中的重點。她有關注到辯方大律師陳詞指女童就事件說出幾個不同的版本,不知哪個才是實情。裁判官就此進行了分析,她最後接納女童在庭上所說的是事實(見裁決理由書第34段)。

16.裁判官又進一步探討了女童的辨認證據。她特別提醒了自己誠實的人亦可能會認錯人。但裁判官指本案並非屬於驚鴻一瞥的個案,她認為女童在辨認方面的證供質素良好及穩當,也有其他證據支持,例如是女童能夠說出上訴人的地址及上訴人在會面記錄對阿Wing的描述也脗合女童的情況等。就警方在認人手續的安排方面,裁判官也有評核過(見裁決理由書第35至43段)。

17.最後,裁判官作出結論,指基於控方整體的證據,她裁定控方已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控罪的所有元素,因此裁定上訴人的罪名成立。

18.上訴人以書面提出了8點上訴理據:他質疑控方提出的MSN及ICQ記錄、他爭議案發的時間、他提出他並沒有受過法律知識訓練,所以不能即時指出認人手續有何不妥當、裁判官不應接納會面記錄為自願的、女童在說謊而不祇是害羞及裁判官誤會了他有否駕車返校方面的證供。上訴人又投訴說如果裁判官對書本的顏色存有懷疑,並因此不相信當天他是去借書給朋友的話,她應先要求把書本呈堂。

19.首先,在審訊時,控辯雙方應把所有有關的證物呈堂,讓裁判官作出評估。裁判官原則上不應介入要求任何一方應該把甚麼證物呈堂。如果裁判官主動提出這種要求,辯方很可能會認為裁判官是在質疑辯方的說法。

20.就上訴人說他沒有法律知識去即時指出認人手續的不妥當之處,其實裁判官也有審視過這方面的問題(見裁判陳述書第38段)。裁判官是在考慮過整體證據後,才接納女童在辨認及案情方面的證據。

21.其實針對上訴人所指的各點,答辯人已在2007年10月8日的補充陳詞裡作了回應。本席認同及接納答辯人的看法。

22.裁判官的判決並非是無根據,或不合理的決定;本席也不認為裁判官在審訊程序、法律原則、證據評估及事實裁決方面有任何出錯的地方。

23.基於上述理由,本席已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湯寶臣)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控方:由律政司高級政府律師郭永隆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2007年6月27日)

由律政司高級政府律師曹任文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2007年10月9日)

辯方: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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