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刘洪文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符清云、聂忠德、文泽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6)开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二○○九年四月十五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符清云、聂忠德、文泽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其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07)开执字第128恢X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黄某毅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吴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