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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再审人陈某因与被申请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辽河油田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陈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个体,住(略)-X号楼X单元X室,现住辽宁省葫芦岛市X区X街长庆居X组。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辽河油田分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X区X街。

负责人:谢某,该分公司总经理。

申请再审人陈某因与被申请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辽河油田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辽河中级人民法院(2011)辽河中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陈某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辽宁省辽河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院长王振华

二0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刘元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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