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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许某某交通肇事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许某某,男,X年X月X日生,2010年11月16日因涉嫌交通肇事被兰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30日被兰考县公安局监视居住(略)。

兰考县人民检察院以豫汴兰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1年3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1年3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兰考县人民检察院未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兰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10月24日19时许。被告人许某某酒后驾驶两辆摩托车,沿106国道由北向南行驶至645KM+400M处,将前方同方向在非机动车道内行走人韩某某致伤,经法医鉴定为重伤。被告人许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许某某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判处。

被告人许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当庭自愿认罪,其量刑意见为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0年10月24日19时许。被告人许某某酒后驾驶豫B-x两辆摩托车,沿106国道由北向南行驶至645KM+400M处,将前方同方向在非机动车道内行走人韩某某撞伤,致韩某某脾破裂、空肠破裂,经法医鉴定韩某某的损伤为重伤。经事故责任认定许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另查明,事故发生后,就民事赔偿部分双方当事人达成民事赔偿协议,被告人许某某赔偿被害人韩某某各项经济损失35500元。并取得被害方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许某某供述证明2010年10月24日晚,其酒后驾驶摩托车沿106国道由北向南行驶至高场北,就不知道了,醒来在县人民医院躺着,后才知道撞着一个老头;2、被害人韩某某陈述证明2010年10月24日晚,其饭后和王某章、庄某臣去高场玩,不知被什么撞一下,第二天醒来在医院老板给我说被摩托车撞伤的情况;3、证人某某、王某某、庄某某证言证明事故发生的情况;4、书证:被告人驾驶证复印件、协议书、收条、事故责任认定书、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案件来源及破案报告、4、鉴定结论:兰考县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结论韩某某的损伤为重伤。

以上证据已经法庭质证,相互关联,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对被告人可从轻处罚并可适用缓刑。被告人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许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杨金亮

二0一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刘素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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