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A,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X路XXX弄XX号XXX室。
被告B,男,19XX年X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路XXXX弄XX号XXX室。
本院在审理原告A诉被告B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A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x元,减半收取x元,由原告A负担。
审判长徐慧莉
审判员孙宝祥
代理审判员张龙宝
书记员沙芝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