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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诉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民权县人民法院

原告张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张某于2009年9月10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同日作出受理决定后,向被告王某某送达了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原告张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某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诉称:1999年3月经人介绍与被告认识,同年7月1日在民权县民政局婚姻办事处领取结婚证。X年X月X日生育一女王某,X年X月X日生育一子王某。由于婚前对被告不了解,婚后被告经常打骂原告,给孩子及家庭带来了恐惧和不安,坚决要求与被告离婚。两个孩子有被告抚养,抚养费由被告自负。

被告未进行答辩。

根据原告的陈述,本院依法确认本案争议焦点:原、被告夫妻感情是否破裂。

针对本案争议焦点,原告张某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

被告王某某亦未向法院提供证据。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1999年3月经人介绍相识,同年7月1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生育两个孩子。由于二人经常吵架、生气,为此,原告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承担不利后果。本案原告张某没有提交证据,其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

诉讼费3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程移山

审判员李振江

审判员陶清湜

二OO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刘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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