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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合楼交通肇事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峡县人民法院

西峡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合楼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检察员任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合楼到庭参加了诉讼。经本院主持,被害人与被告人达成了谅解赔偿协议,并已撤回民事部分的诉讼。刑事部分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7月15日7时20分左右,被告人李合楼驾驶x重型半挂车沿西峡县仲景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行至西峡县宛西制药厂门口路段,与同向右侧行驶金xx驾驶的电动车相刮擦,将金碾压致死,发生重大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李合楼驾车离开现场。

经交通事故认定:李合楼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金xx无责任。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李合楼的行为构成了交通肇事罪,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李合楼辩称:我在事发当时并不知道发生了交通事故,事后才被告知发生了交通事故,其认为自己并非构成了逃逸。

经审理查明:2010年7月15日7时20分左右,被告人李合楼驾驶豫x重型半挂车沿西峡县仲景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行至西峡县宛西制药厂门口路段,与同向行驶右侧金xx驾驶的电动车相刮擦,将金碾压致死,发生重大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李合楼驾车离开现场。

经交通事故认定:李合楼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金xx无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22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合楼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李合楼的供述,证人度xx、薛xx、张xx证言、另有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交通事故认定书、西峡县公安局法医尸检报告书、生物物证鉴定书、死亡证明、报案证明、到案证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合楼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支持。被告人李合楼辩称其并不知晓发生交通事故,并非是逃逸的理由,与本案事实及客观规律不相符,本院不予认可。被告人李合楼的认罪态度较好,且已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本院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合楼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张让江

审判员王建涛

代理审判员李颖博

二0一一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黄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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