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邱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河南鼎新世纪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住(略)。2006年10月19日因犯非法经营罪被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700万元。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10年4月1日被郑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一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朱某某,别名朱X,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河南鼎新世纪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业务负责人,住(略)。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10年4月27日被郑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6日被取保候审,6月11日被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12月2日经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决定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一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河南鼎新世纪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会计,住(略)。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10年7月6日被郑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一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马某某,别名马X,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河南鼎新世纪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洛阳地(略),住(略)。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10年7月11日被郑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姚某某,河南成务(略)事务所(略)。
辩护人宋某,河南远恒(略)事务所(略)。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邱某某、朱某某、李某某、马某某犯合同诈骗罪一案,于2010年12月20日作出(2011)开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邱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被告人李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被告人朱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被告人马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宣判后,被告人邱某某、朱某某、李某某、马某某均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1)开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宋某红
审判员田荣新
代理审判员何军
二○一一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钱基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