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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赵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原告赵某某,男,1982年12月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告张某某,女,1987年6月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原告赵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2月1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1年1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8年3月18日登记结婚,婚后不久,被告以外出务工为由离家出走,现已近三年没有回来,导致夫妻感情荡然无存,为此起诉离婚。婚后没有生育子女,无夫妻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与债务。

被告张某某未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任何证据及与其有关手续。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8年3月18日登记结婚,婚后不久,被告以外出务工为由离家出走,现已近三年没有回家,婚后没有生育子女,无夫妻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

本院认为,夫妻之间要互谅互让,为家庭要共同努力,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被告就离开原告而去没有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本院认为原被告确无和好的可能,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所以对原告向本院提出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五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意见》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赵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赵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段海鲁

二0一一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张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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