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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彭某甲因受害赔偿、补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0)永中法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彭某甲。

委托代理人彭某乙。

委托代理人骆辉禄,新田县龙泉法律服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彭某丙。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彭某丁。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彭某戊。

上诉人彭某甲因受害赔偿、补偿纠纷一案,不服新田县人民法院(2010)新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刘明跃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张益民、代理审判员吕伟文参加评议,于2010年12月29日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代理书记员李丹担任法庭记录。上诉人彭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彭某乙、骆辉禄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彭某丙、彭某丁、彭某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审理查明,原告彭某甲与被告彭某丙、彭某丁、彭某戊系同村叔侄关系,2010年4月11日,三被告之父逝世,为办丧事,三被告请原告彭某甲帮忙餐饮事宜,但未安排具体事情,也未约定报酬。当日晚8时,原告彭某甲与其他人共同办理完晚餐并于酒宴散场后独自回家,因其在酒宴上饮用了一定量的酒且天黑路窄,不慎跌入路旁的水沟里而受伤。原告受伤后,在新田县中医院住院治疗5天,在郴州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0天。同年6月4日,原告彭某甲的伤经金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重伤,已构成九级伤残。

原判认为,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原告接受被告的邀请,帮助三被告办理父亲丧事的餐饮事宜,虽未约定具体事情,亦未约定报酬,但双方之间存在义务帮工的法律关系。原告彭某甲帮工后,参加完丧葬酒宴,在回家途中,不慎跌入路边水沟而受伤,但原告受伤地点不在帮工活动中的现场,其受伤的时间也不在帮工活动期间内,同时原告未提供充分证据证实其受伤的结果与帮工活动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故,原告请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原告为三被告义务帮工,其伤亦非帮工所致,但三被告系原告义务帮工的直接受益人,因此,三被告应给予一定的补偿。综合原、被告的实际情况及被告受益的程度、范围,酌情认定由三被告给予原告补偿金2,000元人民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一、由被告彭某丙、彭某丁、彭某戊补偿原告彭某甲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元;二、驳回原告彭某甲的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后,原审原告彭某甲不服,以“一审判决适用法律不当,判决不公”为由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予以改判。原审被告彭某丙、彭某丁、彭某戊未予答辩。

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一致,对一审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帮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赔偿权利人请求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本案中,上诉人彭某甲给三被上诉人义务帮工后,在回家的途中不慎摔伤的事实客观存在,虽然发生损害时不是在帮工具体行为中造成的,但上诉人是在帮工完毕后回家途中受伤的;三被上诉人对彭某甲摔伤虽然在主观上无过错,不是由其直接造成,但作为受益人,对上诉人彭某甲的损失,应按无过错原则给予适当的补偿,况且彭某甲的伤情较重,经济损失较大,对上诉人要求三被上诉人给予补偿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部分支持。综合考虑上诉人受伤发生的时间、地点、伤势的轻重及三被上诉人受益大小,酌定由三被上诉人共同补偿上诉人彭某甲各项经济损失10,000元为宜。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但在实体处理上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新田县人民法院(2010)新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新田县人民法院(2010)新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由被上诉人彭某丙、彭某丁、彭某戊补偿上诉人彭某甲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元。

一审案件诉讼费1,660元,二审案件诉讼费1,660元,共计3,320元,由上诉人彭某甲负担2,000元,被上诉人彭某丙、彭某丁、彭某戊负担1,32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刘明跃

审判员张益民

代理审判员吕伟文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李丹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

(二)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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