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彭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8年5月17日被河南省叶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08年6月12日被河南省叶县公安局移送河南省方城县公安局,2008年6月12日被河南省方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08年6月27日因涉嫌犯抢劫罪、盗窃罪被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08年6月27日由河南省方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河南省方城县看守所。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审理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彭某某犯抢劫罪一案,于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五日作出(2008)方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彭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二〇〇九年一月十五日作出(2009)南刑二终字第X号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重审后,于二〇〇九年九月五日作出(2009)方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彭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原审被告人彭某某仍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经过阅卷、讯问原审被告人,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2009)方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徐建淮
审判员王晓峰
审判员胡书海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张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