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一审原告)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平顶山市城市规划局,住所地平顶山市X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耿某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吕某,该局法规科副科长。
委托代理人王为民,河南星烁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河南臻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X路中段广厦八楼。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翟某某,该公司职员。
上诉人李某某不服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2009)卫行初字第X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七条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李某某所诉的被告平顶山市城市规划局住所地在平顶山市湛河区辖区内,应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故卫东区法院不符合立案受理的条件。因此,一审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处理正确,应予维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张美荣
审判员靳生智
审判员赵海军
二OO九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孙丽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