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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郭某某要求宣告宁海燕失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滨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郭某某,男,汉族。

申请人郭某某要求宣告宁海燕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郭某某诉称,被申请人系申请人的妻子,2008年5月,被申请人说出去洗澡,但一直未归。申请人正要报案时,却接到被申请人的电话,说“不要找我了”,我这才明白是出走了。之后,申请人到被申请人工作地宁波寻找,但一直没有消息。至今,被申请人下落不明已两年有余,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现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宣告被申请人宁海燕失踪。

经查,宁海燕,女,汉族,X年X月X日生,身份证号:x,住本市湖滨区X乡X组。宁海燕与申请人郭某某系夫妻关系,两人于2006年7月21日在湖滨区民政局登记结婚。2008年5月,宁海燕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已满2年。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分别在宁海燕住所地及报纸上发出寻找宁海燕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宁海燕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宁海燕在2008年5月离家出走,经三门峡市湖滨区X乡人民政府及三门峡市湖滨区X乡X村民委员会两级政府的证明,至今下落不明已满2年,且登报公告寻找宁海燕的期间也已届满,宁海燕仍然下落不明,确应依法推定其失踪。申请人郭某某系宁海燕的近亲属,符合法律规定宣告失踪的条件,申请人的请求应与准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宁海燕为失踪人;

二、指定郭某某为失踪人宁海燕的财产代管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龚伟民

审判员孙卫卫

人民陪审员李彦

二0一一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程成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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