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原告冯某某与被告文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醴陵市人民法院

原告冯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湖南省醴陵市人,农民,住(略)。

被告文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湖南省醴陵市人,无业,住(略),现住湖南省醴陵市阳云石。

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某与被告文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某某于2011年3月21日以其阴囊血肿、滑精未治愈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利益,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冯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冯某A负担。

审判长蒋启良

审判员吴中东

人民陪审员张春来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王超群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