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冯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湖南省醴陵市人,农民,住(略)。
被告文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湖南省醴陵市人,无业,住(略),现住湖南省醴陵市阳云石。
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某与被告文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某某于2011年3月21日以其阴囊血肿、滑精未治愈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利益,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冯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冯某A负担。
审判长蒋启良
审判员吴中东
人民陪审员张春来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王超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