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略)某某村X组。
法定代表人邓某某,系该组组长。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湖南湘泰(略)事务所(略)。代理权限:全权代理,即代为提起上诉、承认、放弃、变更、和解诉讼请求。
被告(略)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黄某乙,系该委员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文某某,男,某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醴陵市人,住(略)。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彭某某,湖南华豪(略)事务所(略)。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醴陵市X乡X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黄某丙,系该委员会主任。
本院在审理原告(略)某某村X组与被告(略)村民委会会、醴陵市X乡X村民委员会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2月2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1年3月10日以该案属于行政诉讼范畴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对此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略)某某村X组撤回对被告(略)村民居委会、醴陵市X乡X村民委员会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吴长庚
审判员叶敏洁
人民陪审员黎京平
二○一一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陈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