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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略)某某村民组与被告(略)村民委会会、醴陵市某某乡某某村村民委员会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醴陵市人民法院

原告(略)某某村X组。

法定代表人邓某某,系该组组长。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湖南湘泰(略)事务所(略)。代理权限:全权代理,即代为提起上诉、承认、放弃、变更、和解诉讼请求。

被告(略)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黄某乙,系该委员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文某某,男,某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醴陵市人,住(略)。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彭某某,湖南华豪(略)事务所(略)。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醴陵市X乡X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黄某丙,系该委员会主任。

本院在审理原告(略)某某村X组与被告(略)村民委会会、醴陵市X乡X村民委员会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2月2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1年3月10日以该案属于行政诉讼范畴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对此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略)某某村X组撤回对被告(略)村民居委会、醴陵市X乡X村民委员会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吴长庚

审判员叶敏洁

人民陪审员黎京平

二○一一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陈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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