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郜建新,河南百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辉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韩某某,主任。
委托代理人宋某某,该社职工。
委托代理人孙新民,河南共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赵某某因与被上诉人辉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辉县信用联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辉县市人民法院(2008)辉经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己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不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辉县市人民法院(2008)辉经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辉县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675元,退还赵某某。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王师斌
审判员王大鹏
审判员王抗
二○○九年十一月五日
代书记员倪文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