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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赵某某与被上诉人辉县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合同纠纷二审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郜建新,河南百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辉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韩某某,主任。

委托代理人宋某某,该社职工。

委托代理人孙新民,河南共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赵某某因与被上诉人辉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辉县信用联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辉县市人民法院(2008)辉经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己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不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辉县市人民法院(2008)辉经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辉县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675元,退还赵某某。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王师斌

审判员王大鹏

审判员王抗

二○○九年十一月五日

代书记员倪文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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