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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某某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姚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农民,住(略)。因犯抢劫罪于1998年12月11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2010年1月2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0年12月21日被汝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被汝州市公安局逮捕。现押于汝州市看守所。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汝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姚某某犯盗窃罪,于2011年3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姚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7月5日上午,被告人姚某某在刘X敏家盖房子帮忙时,趁他人不备,将刘X敏放在屋内裤子口袋里的2600元钱盗走。

上述事实,被告人姚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表示认罪,且有被告人姚某某的供述,被害人刘X敏的陈述,(1998)汝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及相关书证等经过庭审质证的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姚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新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姚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姚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缴纳完毕)。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2月21日起至2011年9月2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陈国强

二O一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王晓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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