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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某某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宋某某,又名宋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文盲,农民,住(略),系又聋又哑人。因犯盗窃罪于1997年1月8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11月8日被本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0年12月19日被汝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被汝州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汝州市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邓某某,男,汝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翻译人员李彬彬,汝州市聋哑学校教师。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汝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某某犯盗窃罪,于2011年2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汝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丁群道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某某及其指定辩护人邓某某、聋哑翻译李彬彬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汝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12月19日13时许,被告人宋某某在汝州市区乘坐8路公共汽车行至本市X乡X村时,将乘客罗X米上衣口袋内的2000元现金盗走。案发后,赃物已追退失主。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是,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无异议,但被告人系又聋又哑的人,应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0年12月19日13时许,被告人宋某某在汝州市区乘坐8路公共汽车行至本市X乡X村时,将乘客罗X米上衣口袋内的2000元现金盗走。案发后,赃物已追退失主。

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

1、被告人宋某某供述。2010年12月19日下午13时许,我乘坐8路公交车,在车上我偷了一个穿着西服的年轻男的左边口袋内的钱,当时没有数多少钱,我先将钱放在我外套内右边的口袋内,后又从口袋内转移到我背后,被当场抓获,带到了派出所。

2、受害人罗X米陈述。2010年12月19日下午13时许,我乘坐8路公交车行至中途被一辆警车拦住,警车上的工作人员问我是否被盗,我发现我西服口袋的2000元现金被盗。

3、证人刘X磊陈述。2010年12月19日下午13时许,我乘坐8路公交车到尚庄所上班,途中看见有人偷钱,就用手机拍照并联系尚庄派出所民警,后将该人带到派出所。

4、证人张X峰陈述。2010年12月19日下午13时许,我乘坐8路公交车回老家(我是5咱公交车售票员认识有个经常盗窃别人财物的聋哑人在车上),当车行至尚庄乡X村时,那个聋哑人盗窃别人财物时被尚庄派出所工作人员当场抓获。

5、证人武X敏陈述。2010年12月19日下午13时许,我从城里乘坐8路公交车回家,行至汝州市X乡榆树除草剂村时,发现一个人在车上盗窃别人财物,后被尚庄派出所工作人员当场抓获。

6、物证,现金2000元。

7、被告人盗窃时被抓拍的现场照片。

上述事实,经当庭举证、质证,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查明的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宋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能退赃,又是又聋又哑的人,可从轻处罚”的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曾因盗窃犯罪两次被判处刑罚的前科情节,在量刑中也予以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宋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2月19日起至2011年4月1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李跃功

审判员常占伟

审判员张海民

二O一一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王晓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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